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健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136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吳健怡、債務人 柳雨涵謝日榮李瑞芬柳威壯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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