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源甫
鄭志河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湯淑嵐書記官呂苗澂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蘇源甫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鄭志河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叄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蘇源甫明知其與 余昱 和(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482號判決有罪在案,且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0月17日以107年台上字第3816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相識,且 余昱和 即為其毒品上游綽號「殺 牛和 」、「殺牛」之人,並為其於102年8月1日警詢、偵訊時所指販賣毒品予其收受之「殺牛和」,而鄭志河亦明知余昱和即為綽號「殺牛和」之人,並經由其介紹予蘇源甫相識等情。蘇源甫、鄭志河基於偽證之犯意,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審理中供前具結後,就與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如附表所示虛偽證述之內容,足以影響國家審判權行使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8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呂苗澂
法官湯淑嵐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行為人、時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即偽證行為之內容)│││地點及案號││││││├───┼───────┼──────────────────┤│01│蘇源甫、│1.「(問:在庭被告是否你所謂的綽號『│││104年12月8日下│殺牛』的人嗎?)不是。」│││午2時許、│2.「(問:請你確認,你剛才說在庭被告│││桃園地院104年│你沒有看過,是否如此?)我確定我沒│││度訴字第192號│有看過在庭被告。」││││3.「(問:你所稱與你交易毒品之人『殺││││牛』是否就是在庭被告余昱和?)不是││││。」││││4.「(問:你於101年9月28日晚間10時,││││在新竹縣竹北體場旁的租屋處,賣給││││你安非他命的人是否就是在庭被告余昱││││和?)不是。」││││5.「(你是否認識在庭被告余昱和?)不││││認識。」│├───┼───────┼──────────────────┤│02│蘇源甫、│1.「(問:你到底能不能確認今日在庭│││㈠就右方編號1│被告是否你在警詢中所說賣你毒品綽號│││至4之部份│『殺牛和』的人?)不是。真的不是。│││106年11年1日上│」│││午10時30分許、│2.「(問:你於警詢、偵訊時表示是『殺│││臺灣高等法院│牛和』賣毒品給你,『殺牛和』就是被│││106年度上訴字│告余昱和,你今天又這樣講,可能會犯│││第482號│誣告罪,有何意見?)就真的不是法庭││││上的余昱和。那個人我現在也找不到。│││㈡就右方編號5│」│││至7之部份│3.「(問:你是否確認在庭被告余昱和就│││107年1年17日上│是『殺牛和』?)確定不是這個人。」│││午10時30分許│4.「(問:你現在到底能不能確定在庭的│││(起訴書誤載為│被告就是你所指的『殺牛和』?)不是│││106年11年1日上│他。」│││午10時30分許,│5.「(問:關於本件起訴書所指的毒品,│││應予更正)、│你的上游或來源,也就是你購買毒品的│││臺灣高等法院│對象,到底是不是今日在庭的被告余昱│││106年度上訴字│和?)不是。我確實有跟別人買毒品,│││第482號│但不是跟在庭被告余昱和購買。」││││6.「(問:請你再確認一次,你所指的『││││殺牛和』到底是不是在庭的被告余昱和││││?)不是。我也不認識在庭的被告余昱││││和。」││││7.「(問:你認識的『殺牛和』是否為在││││庭的被告余昱和?)不是。」│││││├───┼───────┼──────────────────┤│03│鄭志河、│1.「(問:你是否認識蘇源甫及在庭被告│││106年11年1│余昱和?)我認識蘇源甫,但沒有看過│││日上午10時30分│在庭被告、不認識他(按即余昱和)。│││許、│」│││臺灣高等法院10│2.「(問:你在本院另案102年度上訴字第│││6年度上訴字第│2839號,你自己被訴販賣毒品的案子,│││482號│是否有供述你的毒品來源是余昱和,你││││說你是跟綽號『殺 牛河 』,本名余昱和││││的人購買毒品?【提示本院另案102上││││訴2839號卷第298頁反面並告以要旨】││││)當時是警察來新竹看守所做筆錄時,││││拿口卡給我指認,警察問我是不是這個││││『 殺牛河 』我說是,因為我當時想要交││││保才這樣說。」││││3.「(問:既然如此,你在該案原審時為││││何還供述說你是跟綽號『殺牛河』,本││││名余昱和的人購買毒品?【提示另案竹││││院卷一第55頁反面、59頁並告以要旨】││││)是警察跟我講這個人,我才知道的。││││我當時在該案法院審理時是想說這樣,││││是不是能判輕一點。」││││4.「(問:但是你在另案檢察官偵訊時,││││你還是說你的毒品上游是『 余義和 』,││││你還說你的手機裡面有他的資料,可以││││調你的手機來看,另外在法院羈押庭時││││,你也說你是跟綽號『殺牛河』,本名││││『余昱和』購買毒品的),當時在竹北││││芎林或大園都有等語,有何意見?【提││││示調卷偵1852號卷第185頁反面、100頁││││反面、另案竹院卷一第55頁反面、59頁││││並告以要旨】)這些筆錄都是按照我的││││意思記載的,當時我是因為想要拼交保││││才這樣講。」││││5.「(問:你的女朋友 曾麗蓉 在另案偵訊││││時供述知道毒品上游是『殺牛和』,你││││要買毒品時,她會開車載你一起去,『││││殺牛和』會打電話給你,你們約在體││││館附近交易;另案原審中也供述毒品上││││游是『殺牛和』,真實姓名叫『余昱和││││』,你對曾麗蓉所言有何意見?【提示││││調卷偵1852號第111頁、本院另案102上││││訴2839號第298頁反面並告以要旨】)我││││忘記了,可能是我當時教她這樣講。」││││6.「(問:你當時為何要教曾麗蓉這樣說││││?)我想說這樣能不能判輕一點。」7.││││「(問:既然沒有認識一個叫『殺牛河││││』、『余昱和』,為何以前你和你女朋││││友曾麗蓉要一直提到這個人?)有聽過││││他的名字,想說亂講一個人出來,可以││││拼交保或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