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文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汪文傑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3段由東往西至與立功街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速限,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超速行駛,適 何施瑩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街由北往南至該路口右轉大度路3段,汪文傑見狀閃避不及,其車頭撞及何施瑩機車左側車身,何施瑩人車倒地,受有肋骨及腰椎部閉鎖性骨折、氣血胸、腎脂囊撕裂、肺及橫膈損傷、伴有體腔開放性傷口之脾損傷等傷害,因認汪文傑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何施瑩提告汪文傑,公訴意旨認汪文傑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何施瑩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