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豊恒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468號、第23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戴豊恒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71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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