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劉秀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周錫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89,486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9,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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