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826號債權人高雄縣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陳國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振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