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民指定辯護人葉玲秀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二年度偵緝字第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民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民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一0二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邱鼎文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