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60號聲請人 王建忠
王怡鈴 法定代理人 王淑枝 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相對人 鍾炎爐
游錦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炎爐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 渠等 與相對人鍾炎爐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即本院102年度親字第39號家事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一節,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彰化縣大村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