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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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侵上訴字第83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選任辯護人林蔚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17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4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關於被害人之姓名、年籍、任教學校;被告之姓名、同事即證人余○○、王○○等資料,因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爰依前揭規定,僅記載代號,渠等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二、關於證據能力方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且縱未經合法調查,亦僅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於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第52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本院審酌卷內有關證據後,認為尚無法證明公訴人起訴之犯行(詳見下述)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則依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相關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為臺南市某國中(詳卷)擔任○○○○,其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其同事即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意願,未經A女之同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98年某日中午,在臺○○○區○○○路○○汽車旅館後方停車場,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強吻A女,並強拉A女之手伸入其內褲碰觸其性器,而為滿足其性慾之猥褻行為得逞。
㈡、於100年2月間某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釣蝦場旁之停車場,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強吻A女,並強拉A女之手伸入其內褲,並強迫A女幫其手淫,而為滿足其性慾之猥褻行為得逞。
㈢、於101年12月21日12時許,在被告上開其任教之國中辦公室內,強拉A女之手伸入其內褲碰觸其性器,而為滿足其性慾之猥褻行為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謂,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刑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被告所舉反證仍有爭執,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積極舉證釋疑。被告等既堅決否認犯罪,檢察官所舉證據復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心證,原判決因認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於法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可知,基於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被告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事證所為之辯解,只須使法院達於合理懷疑之程度即可,檢察官如有爭執,即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積極舉證,惟檢察官所舉證據如不足以使法院對被告產生有罪確信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法院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且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而有偏差。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又被害人、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實係因該等證人或因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即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101年臺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及上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供述、A女及證人余○○證述。㈡、A女郵局存摺影本1紙、A女提供之Line對話照片及錄音譯文。㈢、○○診所病歷表及診斷證明書;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分院(下稱奇美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為其論罪之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檢察官起訴之時地,有與A女發生起訴書所載之猥褻行為,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A女之意願強制為之,辯稱:我和A女間是兩情相悅的婚外情,因為A女告訴我其有經濟上的壓力,所以給她新臺幣(下同)10萬元當購屋的頭期款,事後因A女領雙份輔導課的終點費才向她要回;A女是因為我沒有為她簽發聘用專任○○的公文才會誣指我有對她為強制猥褻罪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之時地,有與A女發生起訴書所載之猥褻行為,除為被告所不否認外,核與A女證述之內容相符,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性侵害案件,因被害人一般係處於弱勢地位,故刑法及其相關特別法令就此種案件之訴訟程序進行及被害人人別資料等均設有特別規定,加以保障其人格以防有二次侵害之虞。告訴人之告訴(被害人之指訴亦同),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在訴訟利害關係上,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故告訴人雖以證人之身分就其本身之被害事實予以陳述,惟其陳述須本身無瑕疵可指,且須有足夠之補強證據擔保其陳述之內容確實與事實相符,達於一般人均能確信其為真實而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始得採為斷罪之證據。至於告訴人對於其本身被害事實陳述次數之多寡,及其前後陳述之內容是否一致,與其陳述內容是否真實並無關聯性,不能資為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之判斷依據,俾對被告人權亦得兼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367號判決要旨),A女雖於歷次證述時均證稱被告有違反伊之意願對伊為強制猥褻之行為。然:A女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其身高為168公分、體重為53公斤、係○○科系畢業,專長○○(見原審卷第106頁);而被告身高174公分,年齡近00歲(見原審卷第150頁反面、被告年籍資料),既A女並非瘦弱之女子,而被告亦非年輕力壯之人,倘被告確有違反A女意願為起訴書所載之猥褻犯行,而A女亦有「一直掙扎」、「撞倒被告小客車車上之欄架」(見警詢第16頁反面、第17頁、原審卷第106頁)之舉措,被告豈能強拉A女之手至褲襠內幫其手淫長達數分鐘之久。又A女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於小客車上為性侵行為後,係經被告解鎖後,由A女自行下車等語(見原審卷第102頁反面甲103頁),依常情,汽車除鎖上車門旁安全鎖外,均得自車內開啟,既被告並非下車自門外開啟車門,顯見該車輛並無因鎖上安全鎖無從自車內開啟之情事,參以,2次於被告車內發生之猥褻行為之時間、地點,並非處深夜,亦非於人跡罕至之處所,依A女受有大學教育、擔任學校○○○○之學經歷,倘被告確有違反A女之意願行猥褻之犯行,A女大可開啟車門迅速逃逸,怎會僅以「拍打車窗方式對外求救」(見原審卷第103頁反面)。再者,本件依A女之證述伊是在98年、100年、101年各遭被告強制猥褻,縱A女或因任何原因致無即時報案,惟被告與A女僅係○○○○、○○○○老師間之關係(此為雙方均不否認),而A女證述被告再度邀約之理由僅概稱「公事」(見警卷第9頁反面),在A女第一次遭被告強制猥褻後,殊難想像會因被告公事上之邀約而自行單獨赴會?既A女之證述有前開與事理不符之處,其不利被告之證述更應審慎評價。另就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上開疑點,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即亟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自不得依A女之指訴,採為斷罪之唯一依據至明。
㈢、次按供述證據,常受限於供述人之察覺、認知、記憶、表達、誠實、抗壓、與記錄人之理解、書寫等主、客觀條件,故單一之供述證據,實不足以形成正確之心證,必須有賴其他證據予以補強;又雖然所補強者,不以對於供述證據之全部為必要,其若祇針對部分,尚非不可,但必須具有某程度之質量或份量,在客觀上可獲普遍之認同,始謂充足。因此,在無被告之自白(無論全部或重要之基本部分)情況下,僅有告訴人之片面陳述,別無其他證據作為該指訴之補強證據,應認檢察官之舉證尚嫌不足。查,證人余○○於偵查中證述:A女將其叫到重量訓練室門口,告知其在體育室被被告抓其手去抓被告之下體等語(見偵卷52頁),證人王○○於原審審理時證述:A女說被告在辦公室曾把他硬推到鐵櫃,要欺負他等語(見原審卷第118頁)。證人余○○、王○○之證述係聽聞自A女之轉述,並非親自體驗經歷之事實,證人2人證言內容之本質仍為A女之陳述,要屬傳聞證據無疑,不得採為證罪之基礎。至於證人余○○雖另證述:幾天後,A女又向伊陳述,希望伊在沒有課程的時候,多留在體育室之辦公室,因為被告會騷擾他,後來伊就與A女調換辦公室等語(見偵查卷第52頁、原審卷第114頁),然A女向證人余○○反應前情之時間,是在其證述遭被告第3次強制猥褻之後,倘A女於98年間即曾遭被告強制猥褻,因心中難堪、不愉快、或害怕不願意面對被告,豈會遲至101年遭被告第3次強制猥褻後方提出前開要求,上情亦不足以補強A女指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證述。另A女提供之行動電話Line對話照片(見偵卷第21甲24、40、42頁),均係A女與通訊對象於A女揭發本案事件後,互相討論被告之行為、商談和解及許多人接到A女電話求助之事實,此部分之證據亦無法補強A女證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事實。
㈣、創傷後壓力疾患(Post甲traumaticStressDisorder)在精神醫學上被歸類為精神疾病,為人類在一定原因的損害性作用下,自律調節紊亂而發生之異常生命活動過程。因此必有創傷事件發生,始有討論患者有無罹患此病之價值,而該創傷事件即為疾病定義中之一定原因。前述症狀之表徵不單隨著時間進行而產生浮動狀態,患者之年齡因素、表達方式及認知能力,也會影響此疾病之判斷。而性侵害被害人除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外,亦常見與其共病或單獨存在的精神疾病包括憂鬱症、恐慌症、失眠等疾病,從而,精神科醫師在鑑定處理此類病患時也應注意其背後之創傷事件。必也被害人所呈現之創傷後壓力疾患,經證實確係因個案性侵害事件而產生者,該項鑑定報告始足作為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本件依○○診所病歷表、診斷證明書及奇美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見卷證袋、偵卷第33、88甲93、94甲99頁),載A女患有急性壓力症候群、環境適應障礙合併憂鬱情緒、判斷A女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語。而原審分別再函詢前開醫療機構,A女導致上揭急性壓力症候群、環境適應障礙合併憂鬱情緒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事件因素,○○診所覆稱:係「因A女『主訴』遭受本件性侵害後出現情緒反應,且基於醫病互相信賴之原則,不宜且無法判定是否併由其他案件所造成」等語;奇美醫院則函稱:「A女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前提要件須為A女之陳述『真實』為先決要件;A女陳稱其每日下午5、6時許會莫名害怕,不喜歡獨處,與之前遭性騷擾之時間一致,看見與加害人(即指被告)相關特徵(瘦小、老人、黑色○○轎車)時會產生焦慮症狀,與本件受侵害特徵相符,因認為除非A女受有他件重大創傷事件與本案被告行為特徵近似,始有可能難以分辨造成A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事件為何」,此分別有○○診所103年1月24日○○字第103001號函1紙;奇美醫院專用病情摘要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66頁、第69頁),由此可知,本案A女是否確因遭被告強制猥褻而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均係取決於A女之陳述為真實,倘此前提要件不存在,則縱使A女罹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無從以之補強A女之證述,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參以A女遲至102年3月22日,始前往○○診所精神科看診,此有該診所病歷表在卷足參(見原審卷第99頁),果A女因被告強制猥褻行為身心受創,其因自98年起即應有不適症狀,豈會遲至本件102年1月19日前往警方報警後,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在卷足參(見警卷第20頁)方自行前往就醫。況A女所自述害怕之對象(瘦小、老人)、時間(5、6時),均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身高為174公分、案發時00餘歲(如前述)、「中午、12時許(第2次犯行除外)」不符,既A女所述之行為人尚與被告有間,據以衍生之精神鑑定報告,自無從認定與本案有關連。
㈤、另A女雖提供如附件所示之錄音譯文(見偵卷第13甲15頁),然細繹其內容,均A女自行陳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過程,對談中被告雖曾向A女道歉,但僅承認係「男女間的感情、好聚好散」等語,並否認有何強制或利用職務之便逼迫A女與其為猥褻之行為,自難僅因被告向A女道歉,即遽認被告有上揭強制猥褻犯行。況對談中A女多次以「你明知道,那節是我空堂,我找你回來,就是要講專任○○的事情,你給我塘塞一大堆理由(台語)」、「塘塞一大堆理由,你不蓋章就是不蓋章呀!」、「我一定往上頭報,我都查過了,教育部的性平會、你想要順利的退休嗎?」、「我老公還不知道喔!你要我跟我老公講嗎?」、「我要問你,專任○○的事情會不會過?你連看都不想看,你給我壓在最下面(台語)」等語,是本案尚無從排除A女因被告不願在其聘任專任○○之公文上核章,對被告產生相當大之忿怒與不滿,而有上開之對話。
㈥、被告確曾於100年3月14日於其臺南市○○區農會帳戶提領現金10萬元交付A女,A女於次日即將之儲存於其郵局帳戶內,此為雙方所不否認,並有前開存摺內頁影本附卷足參(依序見原審卷第44頁、偵查卷第20頁),雖被告與A女供稱交付該筆現金之理由有所歧異,然被告交付A女該筆10萬元之時間,在檢察官起訴被告第2次犯行之後1月左右之時間,倘A女係遭被告強制猥褻,並稱對被告上揭行為及被告個人深惡痛絕,並造成身心創傷,焉有收受該筆金錢之理!是被告辯稱因與A女有感情,A女告知其經濟狀況不佳、要繳貸款,故而交付現金,與常情無悖。至A女雖稱係因被告拒絕其返還,其不得已,始託其家人將上揭10萬元存入其帳戶內等語。然被告係以現金交付A女,若A女拒收或將之逕行放置於被告辦公桌上即可,被告無法強迫A女收受或拒絕其返還,殊難想像在A女遭被告不堪猥褻下,仍會收受該筆現金,並將之存入帳戶內,此部分之證據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㈦、至於其餘引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部分,被告歷次偵審過程,均一致堅決否認有違反告訴人意願之強制行為,其雖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否認與A女間有肢體上之親密行為乙節,然被告係有家室之人,非無因擔心婚外情曝光遭家人非議,而有所隱匿,且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亦非無辯解緘默之訴訟權利,倘無得以認定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據,自難以被告警、偵詢之前開不實辯解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另法務部調查局103年5月20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其相關資料謂:「被告、A女2人經測試未能獲致有效生理反應圖譜,無法研判有無說謊」等語(見原審卷第79甲80頁);而A女之性侵害案件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女之申訴記錄(置於警卷彌封袋內、警卷第20甲21頁、偵卷第34頁),僅可證明A女之真實姓名、年籍,警方受理報案後之偵辦情形、通報作業、A女陳述案發後心情,均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證據。
㈧、至於○○國中101學年度第五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02年5月6日專案會議紀錄、102年4月9日調查報告、該校102年5月17日○○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檢送之調查報告、該校101學年度第五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專案會議紀錄、該校102年11月13日○○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該校102年11月1日○○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檢送之102年10月調查報告、該校102年度第4次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記錄(見偵卷第56甲68頁、原審卷第33甲34頁、第47甲54頁),該部分係被告因行為不當所為之行政懲處資料,無從佐證A女指述遭被告為強制猥褻之積極事證,被告是否涉及刑案,自應由法院依據證據審慎調查。另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本案恐有另涉刑法第228條第2項權勢猥褻罪嫌,查: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須被害人因基於與行為人間特定之支配服從關係,而隱忍屈從於行為人之要求,且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而與之為性交或猥褻者,始得謂之。然此部分檢方並無提出被告對A女有特定支配關係之證據,參以被告僅為○○○○,對A女並無續聘與否、考核之權限,而申請擔任學校專任○○○○,須由學校體育組、訓導處學務主任、校長審核後,再以學校名義向教育局申請,而後由市政府辦理考試招考,此經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4頁),並有○○○政府教育局體建科函文在卷足參(見警卷第10甲11頁),此部分尚無法形成本院認被告係基於權勢關係對A女為猥褻行為,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A女之指訴並非無瑕疵,亦無就其他方面調查認其所述確與事實相符,具獨立證據價值之補強證據存在,檢察官所舉其餘證據仍不足以使本院排除合理性之懷疑,以形成被告犯有如起訴書所指被告犯行之確切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對A女為性侵犯行,被告被訴強制猥褻犯行確屬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法則,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從而,原審認為被告被訴犯罪不能證明,諭知被告無罪判決。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各節,經查亦非有據,俱如前述,是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
┌─────────────────────┐│提出人:A女(下稱○,被告稱○)││內容:││00:01○:○組長我有事情找你,我們外面聊一││下。││00:07~00:30往操場移動││00:31○:請坐(台語)││00:32○:最近是怎樣(台語)││00:34○:我說喔(台語)我在這五年,我幫你很││多公事,處理很多公文。││00:39○:嗯嗯我知(台語)││00:41○:你自己心裡有數││00:42○:嗯││00:43○:但是三年多來││00:44○:嗯││00:45○:你這樣對我毛手毛腳││00:46○:嗯││00:47○:趁機約我去吃飯,在車上這樣對我毛││手毛腳,││00:51○:你覺得這樣對嗎?(台語)││00:53○:然後你又這樣強制我把手放在你的褲││檔裡面打手槍。││01:02○:這樣對嗎?(台語)││01:04○:你知不知道,這個已經讓我成為我的││惡夢,我每天都是惡夢。││01:09○:去年12月份禮拜五││01:12○:你明知道,那節是我空堂,我找你回││來,就是要講專任○○的事情,你給││我塘塞一大堆理由(台語)││01:19○:有沒有││01:22○:塘塞一大堆理由,你不蓋章就是不蓋││章呀!││01:26○:但是你不應該又這樣子對待我,對我││毛手毛腳、又強吻我又把我的手放進││你的褲檔裡面,這是第三次了!││01:38○:這個已經對我來講,身、心靈都受傷││了;我現在我不把事情公開,我只要││你給我一個合理的道歉。││01:51○:我只要你給我一個合理的道歉,我甚││麼都不講,││02:00○:這都是男女感情那種││02:02○:誰跟你感情啊!││02:02○:你都是一廂情願,自己在那邊亂想。││你只要給我一個合理道歉不然我一定││往上頭報,我都查過了,教育部的性││平會、你想要順利的退休嗎?你只要││給我一個合理的道歉。││02:20○:因為你這樣對待我(台語)││02:21○:這都不是我心甘情願,這完全都是(││台語)││02:25○:我都是被你逼的,不管甚麼事情都一││樣││02:30○:站在你的立場,是覺得說怎樣,可是││站在我的立場不是這樣子││02:34○:這(台語)││02:34○:沒辦法││02:35○:我跟你講(台語)││02:36○:我已經心、身靈都受創││02:37○:這好聚好散。││02:39○:誰跟你好聚好散!││02:40○:這都是感情上的問題(台語)││02:41○:我從來跟你沒感情,我跟你沒感情(││台語)││02:45○:我跟你是同事之間東西,完全沒有感││情(台語)││02:48○:因為,我是為了我要做工作(台語)││02:50○:我要在這邊我要在這所學校,我希望││我可以好好長久。││02:56○:可是你都用這個來逼我││02:57○:我沒有(台語)││02:59○:你最好沒有││03:00○:我只要你給我一個合理的道歉。││03:02○:現在、馬上、立刻。││03:05○:不然的話,我馬上去講。││03:07○:我老公還不知道喔!你要我跟我老公││講嗎?││03:11○:要怎講(台語)││03:12○:我若,若這樣時(台語)││03:13○:你對我毛手毛腳││03:14○:我現在慎重對你抱歉好不好。││03:21○:太小聲,我聽不到(台語)││03:22○:我對妳做出,若這樣的時候我對妳抱││歉好不好(台語)││03:28○:好不好││03:29○:我聽不懂(台語)││03:31○:請你用國語講││03:32○:我說我有這樣,我對妳抱歉好不好(││台語)││03:38○:妳知道這個已經讓我很想哭,你知道││嗎?││03:41○:我每天來到這個學校上班,我非常的││討厭你!││03:46○:為什麼我要搬走,你自己心裡有數(││台語)││03:54○:我要問你,專任○○的事情會不會過││?你連看都不想看,你給我壓在最下││面(台語)││04:00○:你的公文,我哪一件沒有處理(台語)││04:03○:為什麼我不幫你做了。││04:05○:我不爽(台語)││04:06○:你領你的錢(台語)││04:07○:我呢?我要一節一節的賺,我哪像你││呀!││04:15○:你已經讓我身心靈都是受創了,你知││不知道?││04:19○:我都快得憂鬱症了。││04:22○:我每天來到這所學校,我看到你,我││真的是很討厭!││04:25○:你想退休嗎?││04:27○:我沒有讓你那麼簡單退休。││04:32○:○○○○,這麼好欺負嗎?││04:35○:很好欺負嗎?(台語)││04:38○:你○○○○你看不起對不對,有一天││我考上正式的你就知道,我車一定開││到你家。(台語)││04:44○:我沒有,我不會這樣想(台語)││04:46○:你最好沒有這樣想(台語)││04:47○:你都看不起我(台語)││04:49○:你放心(台語)││04:51○:我不是這樣的人││04:53○:○○為什麼會進來,你明知道三招的││事情,你就假裝不知道,甚麼都不知││道,我跟著你五年,你怎可能不知道││。││05:03○:啊這(台語)││05:04○:這(台語)││05:05○:這也是我要一個跨欄的人(台語)││05:08○:這都是你的理由,那全部都是你的理││由││05:11○:好就算是我甚麼都,你的跨欄我不會││,○○缺我要的是這麼簡單而已。││05:24○:你這樣對待我三年了,我每天都在做││惡夢,你知不知道?每天,沒有一天││沒有在做惡夢的││05:36○:時間到了,你也差不多去睡覺了(台││語)││05:47○:你要在這所學校。││05:49○:我很想在這所學校好好地做,但是我││覺得我沒有辦法你,我沒有辦法這樣││每天看到你。││05:52○:放心(台語)││05:55○:放心(台語)││05:56○:我會讓妳在這所學校上班,到妳自己││不想待,妳放心。(台語)││06:01○:以我人格做保證(台語)││06:04○:我如果離開學校,我決定會交代○○││無論如何○○(台語)││06:08○:因為妳的負擔我知道,妳買房子很辛││苦我知道(台語)││06:12○:我會交代○○無論如何,讓妳待到妳││自己不想待(台語)││06:18○:你的人格我聽到不想要聽了(台語)││06:23○:你的人格如果是好,你不應該對我這││樣子,你聽的懂嗎?你的人格,人格││已經沒有了,在我腦海中已經沒有人││格這東西了!││06:31○:我○○○不是那麼好欺負的,你要記││得,○○○○不是那麼好欺負的(台││語)││06:36○:我不會歧視○○(台語)││06:38○:你就是(台語)││06:39○:從頭到尾因為你這樣子對我毛手毛腳││,又這樣強吻我,又這樣子應把我手││放到你褲檔裡面,這個對我來講都已││經三次傷害了,你知道嗎?三次了!││06:50○:你了解嗎?││06:53○:我為什麼搬到││06:54○:這邊五年了,我在這邊坐五年了,我││會搬到那邊去坐││06:55○:妳的事情(台語)││06:57○:妳的事情無論如何,我決定妳如果不││想走,我會叫下面的人,給妳保證妳││待永遠的,妳放心(台語)││07:08○:如果沒有,我離開這學校,有叫甚麼││人不要請妳,妳來找我沒關係,我從││來不會跟你講這樣(台語)││07:17○:妳就好好在這待(台語)││07:19○:再說啦!││07:21○:我現在看到你,我快瘋掉了,我不想││在這環境跟你相處下去,你知道嗎?││07:27○:這種事情,我可以跟性評委員會講這││個事情,我都查過了。││07:32○:我可以往上頭報。││07:你會完蛋(台語)││07:36○:我可以不要這份工作,我可以去別的││地方找,都沒關係,辛苦一點(台語)││07:42○:我雖然沒有LP可以捏││07:45○:我個性你也知道,我個性很堅強的。││07:48○:我就是不想讓人欺負(台語)││07:51○:這個我已經忍了3年多了。││07:52○:五年多在這邊工作,我忍了3年多了││。││07:58○:你要記得,我是忍耐,我快得憂鬱症││了,你知道嗎?(台語)││08:07○:事情沒有那麼簡單,不是你說好就好││,沒有那麼簡單你了解嗎?││08:14○:今天我是尊重妳是我學長,你還是我││國體學長(台語)││08:19○:之恥││08:21○:這叫國體的學長││08:23○:我相信你對別人也是這樣,不用說對││我而已(台語)││08:27○:你對別的女生也是這樣子││08:31○:用搖頭的,都不出聲(台語)││08:36○:我是一個怎樣的人,你自己心裡有數││。││08:42○:你自己也知道,你現在火燒屁股了││08:52○:自己看著辦!││08:56○:慎重跟我對不起是這樣慎重得嗎?隨││便講講││09:00○:你隨便講講,我就隨便接受嗎?不可││能永遠不可能(台語)││09:04○:因為你已經造成我身、心靈都受創了││09:10○:聽得懂嗎?(台語)││09:12○:大家好聚好散(台語)││09:13○:我沒有跟你好聚好散,從頭沒有開始││也沒有結束,都是你自己心甘情願自││己在那自我多情!││09:23○:你幾歲了!不要這麼老不修好不好!││09:28○:我要你慎重,現在慎重跟我講對不起││。││09:36○:我要你慎重,我只要一個慎重、合理││的道歉就好了,我甚麼事情都不講││09:43○:不然這口氣我吞不下去(台語)││09:48○:我在等你喔(台語)││09:52○:這種事情我老公都不知道(台語)││09:55○:你要我跟○○老師講嗎││09:57○:好,○○老師你的好朋友對不對││,他是你很好的朋友││10:01○:好,他一定會知道││10:06○:我現在跟你慎重,有些事情我跟你慎││重道歉好不好(台語)││10:19○:這樣可以嗎?(台語)││10:23○:不夠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