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兆薰 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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