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惠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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