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3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386號抗告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8月7日以103年度抗字第221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陳情書狀略謂:請本院寬免訴訟費用負擔云云,尚與首揭規定不合,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闕銘富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