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 陳瑞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陳瑞宗張櫻芬 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陳瑞宗、張櫻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相對人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如相對人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法
定代理人戶籍址,及相對人陳瑞宗、張櫻芬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及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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