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47號聲請人 洪婉萍 上列聲請人因霧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霧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108年度、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62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8月18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