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原告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尚亞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6,36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婉玉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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