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75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兼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告 魏國彥
林忠邦 饒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