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高林揚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被告 高子宸
順新救護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