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8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昌壽 被告 余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9,239元,應繳納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