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48號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呂子弘
(現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對於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涉及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裁定送強制戒治,惟該次驗尿過程顯有問題,而本院於民國94年間以94年度毒聲字第1398號裁定並未敘及入罪理論及依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亦僅由聲明異議人與心理醫師交談2至5分鐘,由醫師以預測未來之能力來判斷,是該裁定之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法務部依該違誤之裁定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顯屬不當,爰依法請求撤銷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又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第1款、第7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於93年7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至100年5月16日,於保護管束期間之94年1月4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
1級及第2級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以94年度毒聲字第13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該裁定經聲明異議人提出抗告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毒抗字第40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954號裁定、94年度毒聲字第1398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毒抗字第402號裁定在卷可稽。
是法務部依現仍有效之裁定,認聲明異議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未保持善良品行,而於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3條第1項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後,撤銷受保護管束人之假釋處分,自無不當,聲明異議人執前詞提起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認該強制戒治之裁定不當,此應透過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而非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