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2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