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一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