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林昇輝 被告 陳樹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桃簡字第19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顏嘉漢法官張瑾雯(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