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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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準強盜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七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涉準強盜案件經鈞院訊問後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家中爺爺、奶奶年歲已高,被告父親多次開刀,急需被告照料,而被告家中無任何兄弟可幫忙,被告基於人道、孝道而重視人命,請求回家照料以全孝道,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準強盜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七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執行羈押。爰審酌被告前開因準強盜案件而為本院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並未消滅;雖被告於前開意旨中所述其父親多次開刀,家中尚有爺爺、奶奶年邁急需被告照料云云,然審之被告所提出其父親之診斷證明書,於病名欄載明其父親是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開刀,而於八十五年二月七日轉院治療等情,有沙鹿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份存卷可稽,是由該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可知其父親開刀之事距今已逾十年,自尚難據為被告父親目前存有因開刀而亟需人力照料之情事,況依被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其戶內尚有正值壯年之被告母親及被告已成年之三妹 吳美蓉 ,可見被告家中不乏照料其父親、爺爺、奶奶之人手,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屬無據。從而,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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