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12.31│96.10.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296號│1029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0│98.01.2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20│98.01.20│├─┴────────┼──────────┼──────────┤│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75號│15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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