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9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任意在網路上以貶抑言詞侮辱他人,行為可訾,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於本院調解時,被告雖表示道歉,告訴人不願接受),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雖具狀指雙方間另有金錢及與第三者間性騷擾糾紛未解,但此與本件妨害名譽犯罪無涉,應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8559號被告甲○○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均係新北市○○區○○路○號17樓之8○○○○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之網路遊戲「○○○○二」之會員,因甲○○認乙○○無法解決彼此間金錢糾紛,心有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4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美歡」名義,在「○○○○二」遊戲中,張貼不特定人得見聞,內容為「死乞丐、ㄟ 宏幹 ㄟ、不要靠女人幫你出頭啦、難道我要說你那低能的兒子吃飯都要我付錢嗎、靠女人吃軟飯」等文字,公然辱罵乙○○為死乞丐及吃軟飯之人,旋為乙○○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居所發現上情,乃報警處理。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二│1.告訴人乙○○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2.網路遊戲「○○○○二」蒐││││證畫面6頁。││││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23日函文1件。││││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請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動機係網路交友之口角爭執,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酌予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8日
檢察官林修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韻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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