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欽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信欽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