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陳美蘭
黃怡甄 黃品靜 黃炫蓉 黃偉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保復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1,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1,01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