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廖啟男 債務人 永華 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清算人 謝清福 債務人謝清福債務人 林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謝清福、林淑萍於民國(以下同)民國100年05月06日出具保證書(證二)連帶保證借款人永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華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於保證書第一條所負之債務範圍內以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整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借款人即永華公司於民國100年05月06日邀相對人謝清福、林淑萍為連帶保證人另出具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參佰萬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保證人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嗣債務人即借款人永華公司依上開授信契約書約定,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筆,目前本金餘額合計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零玖元整,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違約金約定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六條、第七條各款之情事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二條),此有相對人等簽立之同一內容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份(證三)及授信契約書乙份(證四)為憑。
四、詎相對人(借款人)永華公司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於102年08月09日遭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在案,且永華公司之借款,2筆借款皆僅繳至102年8月份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七條第一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故聲請人經辦屢以電話催告並於102年12月10日對借保人寄發還款催告書(證一)在案,聲請人屢經催討,借保人仍未清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壹佰零玖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永華印刷股│自102年08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定儲指數(│││345,87│份有限公司│0日起││按季浮動)1.38│││6元│、林淑萍、│││%+2.055%(目前││││謝清福│││合計為年率3.43│││││││5%)│├──┼───┼─────┼──────┼──────┼───────┤│002│新臺幣│永華印刷股│自102年08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定儲指數(│││148,23│份有限公司│0日起││按季浮動)1.38│││3元│、林淑萍、│││%+2.355%(目前││││謝清福│││合計為年率3.73│││││││5%)│└──┴───┴─────┴──────┴──────┴───────┘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永華印刷股│自102年9月21│至清償日止│年息凡逾期在六│││345,87│份有限公司│日起││個月以內者,按│││6元│、林淑萍、│││前項約定利率之││││謝清福│││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項約定利率│││││││之20%計付│├──┼───┼─────┼──────┼──────┼───────┤│002│新臺幣│永華印刷股│自102年9月21│至清償日止│年息凡逾期在六│││148,23│份有限公司│日起││個月以內者,按│││3元│、林淑萍、│││前項約定利率之││││謝清福│││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項約定利率│││││││之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