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清如 核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2,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