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1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清如 核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2,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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