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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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樺 原名 陳美華 .
陳仙 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淑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837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捕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