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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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27日下午2時2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到
相 對 人 乙○○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下
同)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