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店小字第204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償還修復費用承諾書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
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
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林寶春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