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黃湘婷 被告 陳勇 再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上訴字第250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