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宸言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3月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6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3月6月」,為「有期徒刑3年6月」之誤載,不影響裁判之本旨及當事人權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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