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本院嘉義簡易庭95年度嘉簡字第11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人如於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就原判決第三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上訴人請求就關於免為假執行部分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對上訴人此部分聲請沒有意見。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5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主張願供擔保免為原審判決主文第三項所命之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酌定上訴人以新臺幣271,420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上開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55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陳端宜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