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衍助

被告 黃彥婷

邱正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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