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周雲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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