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告 高一男

被告 高今介

高翊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60,342元(375.54㎡×10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702元/㎡×原告權利範圍4/9=6,960,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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