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0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辰學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辰學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三、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並禁見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經濟條件,且本案已經審結,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擔保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則本院認以具保之方式為之,亦可替代羈押手段。是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但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