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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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6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相對人 白興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白興光請求離婚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白興光間請求離婚再審件(本院96年度婚再字第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全戶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文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總所得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