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9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嗣債務人丙○○於民國90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467,226元⑵9,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民國93年2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債務人丙○○於民國90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467,226元⑵9,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民國97年2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4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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