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吳詠霖 相對人 顏志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朱文財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朱文財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5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3年8月1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及票據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計算。
(十)違約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整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朱文財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朱文財於103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8月15日,並簽有本票1紙為憑,詎債務人朱文財屆期未為清償,而債務人朱文財已於103年5月12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戶籍謄本2件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霧峰區│萬斗六││0000-0000│林│117,820│全部│├─┼───┼────┼───┼───┼──────┼─┼─────┼──────┤│2│臺中│霧峰區│萬斗六││0000-0000│林│88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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