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09號抗告人 劉秀枝 相對人 朱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票字第6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見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準此,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然相對人於民國
104年12月19日向抗告人提示,竟不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
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票正本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4年11月22日受相對人、案外人 黃瓊賢 及另名男子共同脅迫下簽發系爭本票,104年12月19日抗告人再受案外人黃瓊賢脅迫下簽立數紙借據,上情業經抗告人報請警局偵辦中。又相對人並未於104年12月19日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此應由相對人先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俾供抗告人加以反駁,然相對人未對此具體說明,抗告人自難以就此為舉證,相對人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具備,不得聲請裁定准予以強制執行,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系爭本票依形式審查結果,其發票人欄確有抗告人之簽名,且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兌付、發票年、月、日等事項,是相對人據以主張抗告人為發票人而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係遭相對人、案外人黃瓊賢及另名男子共同脅迫下所簽發等情,縱令屬實,亦為兩造間關於實體上票據權利存否之法律關係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
五、第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就其所稱受脅迫簽發系爭本票,已經報警偵辦一節,未提出任何證據可資佐證,自不足據以推認相對人於104年12月19日未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此外,抗告人復未舉證證明相對人確未提示系爭本票之事實,而系爭本票均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抗告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是以,依上開規定,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未為付款之提示云云,即難採信。
六、綜上所述,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對抗告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玉華┌───────────────────────────────────────────────┐│本票附表:105年度抗字20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4年11月22日│2,000,000元│未載│WG四七0八四五│││1││││一││├─┼───────────┼─────────┼───────────┼────────┼──┤│00│104年11月22日│2,000,000元│未載│WG四七0八四五│││2││││二││├─┼───────────┼─────────┼───────────┼────────┼──┤│00│104年11月22日│1,000,000元│未載│WG四七0八四五│││3││││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