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2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被告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
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嗣該被告於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十月五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且拘提未果,並已通知具保人,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等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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