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均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目前因假釋出監,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併聲請依同條例第十二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