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1號原告 尤蘇桂英
尤顯煌 黃尤淑貞 尤俊昇 尤焴柔 尤天亨 尤松柏 上列七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員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垣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
陳忠儀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再提出書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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