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伯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8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頸椎關節退化併脊髓病變,導致手腳麻痺,中樞神經壓破,行動不便,經所方安排看診都無改善,身怕造成殘廢,爰准予申請戒護就醫與具保。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伯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101年9月6日執行羈押,復裁定自101年12月6日、102年2月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按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院已於102年2月6日發文囑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戒護被告前往彰化署立醫院骨科門診就醫。綜此,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