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69號原告勝美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民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複代理人 邵芳芳 被告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訴訟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姓名「大鍾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被告姓名有主文欄所示之誤植,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