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8號聲請人 楊山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楊國壬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楊國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國壬為聲請人之胞兄,因於民國78年7月20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音訊全無,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楊國壬之勞健保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前案在監在押紀錄,其勞保投保紀錄、入出境紀錄、前案在監在押紀錄均無資料,而楊國壬之健保紀錄雖顯示仍在保,惟此僅代表楊國壬未辦理退保程序,無法查知楊國壬失蹤後是否仍有使用健保服務,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本院復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關於楊國壬協尋處理情況,據覆以:楊國壬於102年7月22日由家屬報案其於78年7月底時颱風天自行離家後失蹤案,至今仍協尋中等語,有該分局109年8月26日函在卷可稽,是本院綜上事證,堪信楊國壬生死不明狀況持續中之事實為真。查聲請人為楊國壬之胞弟,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且聲請人主張楊國壬係於78年7月20日失蹤,失蹤之時楊國壬為36歲,失蹤迄今業已逾7年,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