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一人丁玉雯律師指定辯護人被告丙○○右一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指定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貳部分實體部分中,第五項第21行內關於「94年10月14日」之記載更正為「93年10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貳部分實體部分中,第五項第21行內關於「94年10月14日」之記載係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93年10月14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譚德周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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